张华兵:损坏油气管道相关刑罚及判决案例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进行充分保护时才能动用《刑法》。管道人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肯定是*多的,必要时也可以用《刑法》和相关案例的判罚来进行警示。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前一直想收集相关案例,看看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警示相关方这*后一道防线突破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刑法》中损坏油气管道相关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本文将《刑法》中损坏油气管道相关刑罚条款进行了摘编,并收集了部分判罚案例(文末),包括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典型判罚案例,其中包括主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文中案例皆来自网络公开信息。希望本文可以帮到大家。
编者:张华兵
损坏油气管道相关案例(点击进入):
张某、郭某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刑十年
挖沙损坏天然气管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非法倾倒渣土致管道泄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津沧管道“8?1”打孔盗油案件4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打孔盗油破坏管道,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齐某某等4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及盗窃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定向钻钻破燃气管道判三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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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损坏油气管道相关条款摘编
*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近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结合当前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主要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共犯的认定,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和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等七个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但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则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对于油气的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则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